载入中
自定义HTML载入中... loading
电白县校园凶杀案凶手被判15年 [转贴 2007-11-29 10:04:13]  删除... 
字体变小 字体变大

        <<茂名日报>>2007年11月28日报道:轰动一时的“5.15"电白校园血案日前已由茂名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,致两人死亡、三人重伤、一人轻微伤的初二中学生吴健国犯故意伤害罪,被问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。

        今年5月15日上午,吴健国在电白县第三中学校内借手机给同班女同学廖××,廖用手机与茂港区某学校的学生姚××发短信,吴健国取回手机后,因短信的事与姚发生误会而至争吵,中午姚的同学王××借姚的手机玩,又因该事吴健国与王××发生误会而导致双方对骂。王无故被骂后心感气愤,打电话给在电白县第三中学读书的朋友王×龙,要求帮忙查清对方机主并教训一下他。王×龙经查后,得知机主是吴健国,于当日20时许第一节自修下课后,纠集了同级同学王武、王金龙、王×城、吴×练、吴×明,一起去到吴健国的课室,把他叫出来并带到教学楼二、三楼之间的转台处,责问并围殴吴健国,吴健国见状从身上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,朝围殴的王金龙等人乱捅乱刺,见王武、王金龙被刺倒地、其他人逃散后即逃离现场。

  王武、王金龙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;吴×明、王×龙、吴×练被刺成重伤;王×城为轻微伤。5月16日下午,吴健国被父母带到公安机关投案,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。

  法院认为,吴健国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二人死亡,三人重伤,一人轻微伤,犯罪后果特别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公诉机关指控吴健国的犯罪事实属实,罪名成立。吴健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,依法应当从轻处罚。吴健国作案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,属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故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规定,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健国有期徒刑十五年。

分类: 新闻
票数:
什么是“我顶”?
点击数:    评论数:
本文章引用通告地址(TrackBack Ping URL)为:
本文章尚未被引用。
下一篇: 思念
上一篇: 人生是什么
发表评论
大 名:
(不填写则显示为匿名者)
网 址:
(您的网址,可以不填)
标 题:
内 容:
请根据下图中的字符输入验证码:
(您的评论将有可能审核后才能发表)
和讯个人门户 v1.0 | 和讯部落 | 客服中心